新增货运车辆
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新增货运车辆的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1.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。
2.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副本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。
3.符合条件的,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辆配发《道路运输证》,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。
4.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,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。
许可决定
1.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根据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,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,道路运输应急,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: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,向申请人出具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》,道路运输安全检查,明确许可事项;
2.对不予行政许可的,道路运输,向申请人出具《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并说明理由;
3.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,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,道路运输安全条例,向申请人出具《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》,并说明理由,但延长时间不得**过10个工作日。